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国,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邓念鹏
审判员 张荣
人民陪审员 姚同春
书记员: 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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