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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传国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传国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原告向传国。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负责人崔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传国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传国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起诉时尚不明确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鄂AJ6456号小型越野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传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向传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传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向传国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陈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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