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被告:张家广,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田勇,男,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四川宝某建设有限公司、张家广、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以被告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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