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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