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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容环卫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雷国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城市管理局
巴东县市容环卫局

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565466086B。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该局局长。
被告:巴东县市容环卫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沿江路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422061110J。
法定代表人:刘登义,该局局长。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容环卫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容环卫局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城市管理局、巴东县市容环卫局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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