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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丰山、马海联等与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丰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三堆河村2组,现住涞源县城区。原告马海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莹雪,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涞源县人,住涞源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丰山、马海联与被告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丰山、马海联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丰山、马海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丰山、马海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向丰山、马海联承担。

审判员  张嫱嫱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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