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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凯
徐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原告向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徐凯。
原告徐涛。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大道1号。
负责人管安明,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张某某、徐凯、徐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耀东
审判员:吴国东
审判员:丁亚凡

书记员: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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