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后加兵、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后加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钦世海,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后开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国,随县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元敏,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以上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章,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后加兵、李兴珍、后开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新兰、李兴珍、李兴华、李平、李俊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给后加兵、李兴珍80元,退还给后开强80元。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石雪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