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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与柏某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某某街道扎西日用杂品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某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某某街道扎西日用杂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徐柏鹤。
  上诉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创优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某某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某某珠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名创优品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本案主要争议双方,且均位于广州市,由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柏某某珠宝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选择向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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