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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甲,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谷素花
书记员: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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