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人。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彩虹
审判员 李星群
代理审判员 王祎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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