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吉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山东可利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山东可利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可利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庞树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