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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原告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倪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地址黄骅市北外环北神华大街西。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桂花,校长。
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制作安装家具款130745元,有原告提供合同等证据证实,且已超过质保期。故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75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2014年9月24日质保期届满付清全部货款,且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渤海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家具款1307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制作安装家具款130745元,有原告提供合同等证据证实,且已超过质保期。故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75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2014年9月24日质保期届满付清全部货款,且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渤海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家具款1307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审判员:王军胜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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