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全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莉芳。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法定代表人宋正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乔全国、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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