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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与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徐晟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全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莉芳。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法定代表人宋正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乔全国、上海光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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