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
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平
原告: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婧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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