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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负责人:司敬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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