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振际,男,58岁,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址。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强振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核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该案应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