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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永久、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永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正,讷河市拉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甘南县平阳镇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泽,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原审被告:张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原审被告:吉明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吉永久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田雨、张雪、吉明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6)黑810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永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正、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田雨、张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吉明久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吉永久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被上诉人吉永久主张涉案债务发生转移,债务人由田雨、张雪变更为吉明久,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借款收据中,担保人吉永久、吉明久并未约定担保份额,应认定二人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上诉人吉永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继
审判员 李疆鹰

书记员: 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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