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
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原告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铁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诚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军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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