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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驰豹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的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驰豹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冯忠诚
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
讷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洪吉
赵继光(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千秋公司)
孔庆远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驰豹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简称驰豹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吕艳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忠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讷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王贵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赵继光,黑龙江省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千秋公司),住所地方正在县方正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王秀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庆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方正县。
原告吉林市驰豹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讷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正县千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受理,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原告驰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哈民二民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华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3年12月0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哈民二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方正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忠诚、张强,被告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继光、张洪吉,第三人千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庆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华某公司交纳的税金及管理费,驰豹公司是否应该给付华某公司;
二、原告驰豹公司主张已完工程量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定额结算司法鉴定意见书给付工程款,被告华某公司主张已完工程量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合同结算司法鉴定意见书给付工程款,双方意见是否合理。已完工程量的鉴定应按照何种方式进行。
综合原告驰豹公司、被告华某公司及第三人千秋公司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事实:
同丰二期龙泰尚诚工程由被告华某公司招标,第三人千秋公司中标。2010年07月06日,方正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面积41,728.1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中标范围土建、装饰、暖卫、电照,中标工期2010年07月15日至2011年10月30日,招标价格35,468,885.00元,项目经理孔庆远。后原告驰豹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同丰二期龙泰尚诚商服3号楼,结构为框架,层数为一二层,局部三层。发包人为华某公司,承包人为驰豹公司。约定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照、扫地出门。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07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按实际竣工面积结算。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转账。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按形象进度在工程价款中扣除。工程造价:商服每平方米970.00元,扫地出门。其中包含电照每平方米42元,水暖每平方米50元,塑钢窗每平方米260元。工程量计算按照最后施工的实际面积结算。拨款方式:一层封顶华某公司给付驰豹公司工程造价的70%;二层封顶给付工程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95%,余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结清。2010年08月03日,原告驰豹公司开始施工。2010年08月22日,原告项目经理冯忠诚代表原告与第三人千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泰尚城3号楼由原告施工,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工程造价7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07月22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施工队必须足额缴纳税金,并向第三人交纳管理费10.5万元。原告驰豹公司施工后,被告华某公司共给付驰豹公司工程款等合计人民币4,127,940.00元,驰豹公司土建部分未完成,水暖、电照等未施工,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驰豹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原告驰豹公司从龙泰尚诚3号楼工程中退出。2011年05月06日,本院作出(2011)方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驰豹公司立即退出该工程,驰豹公司已履行。2011年09月04日,经方正县建设局验收,龙泰尚诚3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予以备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驰豹公司申请鉴定,要求按照国家定额结算已完工程造价;被告华某公司亦申请鉴定,要求按照合同结算已完工程造价。经黑龙江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造价有限公司鉴定:龙泰尚诚3号楼工程实测建筑面积7,372.24平方米。龙泰尚诚3号楼已完工程依据定额结算工程造价为5,410,938.69元,依据合同结算工程造价为3,960,21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驰豹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驰豹公司与第三人千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为原告驰豹公司挂靠第三人千秋公司,故原告驰豹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及第三人千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案中,因原告驰豹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约定工程总价为平方米单价,按实际面积结算。驰豹公司土建部分未完成,水暖、电照等未施工。故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进行结算,原告申请按照定额结算方式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及被告华某公司申请按照合同结算方式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体现出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因此本案应鉴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百分比,由约定的总价款乘上已完工程量的百分比,或者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再由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所得出的已完工程的价款才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经释明,原告驰豹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要求被告华某公司按照定额结算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给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对其反诉请求亦未提出重新鉴定,其反诉要求原告驰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要求原告驰豹公司给付垫付的税金,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要求原告驰豹公司给付垫付的管理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故被告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驰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80.00元,由原告驰豹公司负担,反诉费5,000.00元,由被告华某公司负担。鉴定费17万元,驰豹公司交纳10万元,华某公司交纳7万元,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驰豹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驰豹公司与第三人千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为原告驰豹公司挂靠第三人千秋公司,故原告驰豹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及第三人千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案中,因原告驰豹公司与被告华某公司约定工程总价为平方米单价,按实际面积结算。驰豹公司土建部分未完成,水暖、电照等未施工。故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进行结算,原告申请按照定额结算方式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及被告华某公司申请按照合同结算方式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体现出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因此本案应鉴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百分比,由约定的总价款乘上已完工程量的百分比,或者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再由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所得出的已完工程的价款才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经释明,原告驰豹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要求被告华某公司按照定额结算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给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对其反诉请求亦未提出重新鉴定,其反诉要求原告驰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要求原告驰豹公司给付垫付的税金,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华某公司要求原告驰豹公司给付垫付的管理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故被告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项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驰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华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80.00元,由原告驰豹公司负担,反诉费5,000.00元,由被告华某公司负担。鉴定费17万元,驰豹公司交纳10万元,华某公司交纳7万元,各自承担。

审判长:张景阳
审判员:宋再东
审判员:孟范亮

书记员:韩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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