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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贵与黄某、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吉庆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罗田县贤昌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罗田县白莲河乡大坳冲村。
组织机构代码:09498253-4。
法定代表人李在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庆贵诉被告黄某、林某、罗田县贤昌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庆贵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庆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庆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庆贵负担。

审判长 丁 俊 审判员 吴月峰 审判员 彭 勇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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