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3月1日以原告暂时无法取得被告张某的明确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吉某某承担。
审判员 沈志学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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