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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商亚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吉某某与商亚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吉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吉某某。
书记员:王 雷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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