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吉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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