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皖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成胜,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银,该公司职工。
被告:窦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元某某大汇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程国军,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皖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某某、元某某大汇运输有限公司、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皖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胜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由合肥皖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帅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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