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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合肥新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桂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翼,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笑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薇,女。
  原告合肥新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禾公司)与被告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悠游堂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合肥新禾公司诉称,2016年12月30日,双方订立《悠游堂门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悠游堂公司委托合肥新禾公司经营合肥安粮门店,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合同签订后,合肥新禾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悠游堂公司未按约向合肥新禾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故诉至法院。
  悠游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本案由悠游堂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悠游堂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故本案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双方约定本案应由悠游堂公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鉴于本案所涉合同载明的悠游堂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室,虽然该地址与悠游堂公司住所地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合意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悠游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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