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初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费学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
原告合肥初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方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6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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