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萍,女。
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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