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和平里小区6-1-2号。法定代表人:牛孟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晨、王建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矿平,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228元及违约金465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复兴区××小区××楼××单元××号,面积90平方米。原告是被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与被告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基本情况。2、成祥公司物业项目招投标文件、金泽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成祥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原告为金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3、原被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收据二张,证明被告在前期一直接受原告物业服务,并交纳一定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不按物业管理条例提供物业服务,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楼宇对讲防盗门长期故障,原告从来不维修,地下室常年积水、漏水,严重潮湿,导致铁皮门生锈,地下室电表至今不知道是几号,无法办理电卡,不按规定对区域内垃圾进行处理,小区楼内应急灯、灭火器没有安装配备,监控设备不到位,太阳能温度低,必须加热,阳台窗户双层玻璃内进水,室内防盗门半个门没有封闭条,给物业多次联系,无人管理,原告物业服务质量差、不作为、遇事推诿、处处刁难业主,给业主安全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楼宇对讲防盗门照片二张,证明防盗门常年失修,没有维护,至今无法使用。2、地下室照片二张,证明地下室常年积水、漏水,严重潮湿,门锈的不像样了。3、地下室电表照片一张,证明至今不知道地下室电表是多少号。4、小区内垃圾照片二张(2015年),证明2015年7、8月份,整个小区垃圾遍地,无人管理。5、太阳能照片一张,证明太阳能温度低。6、阳台窗户双层玻璃照片一张,证明双层玻璃内进水。7、室内防盗门照片一张,证明防盗门半个门没有密封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2011年3月1日,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邯郸市金泽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标选聘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金泽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016年3月1日双方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9元,垃圾转运费:每户每月3元,公共照明费:每户每月5元。被告系复兴区××小区××楼××单元××号业主,面积90平方米,2012年9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被告所有上述房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未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物业费4228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
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晨、王建平,被告牛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谐社区、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每个业主自身的行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和氛围。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物业服务协议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原告对小区进行管理。被告提出的房屋太阳能温度低、阳台窗户双层玻璃内进水、室内防盗门半个门没有密封条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分析。原告要求被告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矿平给付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海新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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