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和平里小区6-1-2号。法定代表人:牛孟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郭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海新
书记员:郭冉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