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司素
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田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郑云,合田物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田物业公司与被告司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田物业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素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司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司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丽丽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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