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商务局。地址:磁县磁州路。
法定代表人:杨锦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磁县商务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商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商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爱霞 审 判 员 刘利芹 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
书记员: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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