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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良,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司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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