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
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歧。
被告: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岩。
委托代理人:徐振增,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丽佳,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司某与被告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司某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在滦县,不在古冶区,而且司某本人住所地在滦县,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是原、被告之间的挖掘机买卖产生的纠纷,将案件移送出卖人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2013)古民初字第872号卷宗显示,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原告经营的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后山第三采石厂内,该采石厂位于唐山市古冶区巍峰山南坡。原告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我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志刚
审判员 张小智
人民陪审员 王文博
书记员: 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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