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学峰
吴伟
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兴业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
委托代理人吴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8元,减半收取7519元,由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61元,上诉人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8元,减半收取7519元,由上诉人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61元,上诉人湖北忆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58元。
审判长:魏天红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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