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司某某诉贾某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司某某
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吕景洪,男,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景洪,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在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相继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余欠工程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抗辩称应由原告支付租用钩机费用和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1000元。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在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相继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余欠工程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抗辩称应由原告支付租用钩机费用和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1000元。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孙琳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吴春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