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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甲、宋某等与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司某甲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宋某
司某乙

原告:司某甲。
原告:宋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甲、宋某诉被告司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甲、宋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甲、宋某撤回对被告司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司某甲、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甲、宋某撤回对被告司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司某甲、宋某负担。

审判长:韩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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