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勇,男,生于1970年11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陈必珍,女,生于1947年3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陈勇之母。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荆玻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荆玻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勇诉被告湖北荆玻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原告陈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鄂08民终5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5)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荆玻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勇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荆玻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湖北荆玻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芳 人民陪审员 王志高 人民陪审员 曹 明
书记员:朱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