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心,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石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给付我们赔偿款181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看天,被告卖给我20.2吨“中薯5号”马铃署种子,我按照正常程序播种、经营管理,可到了秋收发现土豆有黑斑点,并且黑班点腐烂。致使我们的土原卖不出去,给我们造成了不应有的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承认是土豆质量问题,因此与我们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我们每吨9000.00元的经济损失,可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息请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佳为
书记员: 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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