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维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塔宣村。
主要负责人:刘红,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定州市维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9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在定州市塔宣村经营红烨庄园生态酒店期间,多次向原告采购老窖特制酒,共欠原告货款92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永 审 判 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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