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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富诉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司某富
李子梅(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陈岩(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

原告司某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子梅,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沙区三合村宜居家园。
委托代理人陈岩,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司某富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富及委托代理人李子梅,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了低洼水域养殖承包合同及征地补偿协议书,原告的土地被征用后,应得到土地补偿款。因原告涉嫌犯罪,土地补偿款被龙沙公安局扣押,现公安机关认定原告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将扣押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龙沙公安分局主张权利,故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5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了低洼水域养殖承包合同及征地补偿协议书,原告的土地被征用后,应得到土地补偿款。因原告涉嫌犯罪,土地补偿款被龙沙公安局扣押,现公安机关认定原告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将扣押的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龙沙公安分局主张权利,故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53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冯明辉
审判员:闫文新
审判员:王琳

书记员:韩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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