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书云,女,汉族,住承德市兴隆县。身份号码×××。电话131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温慧,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董事长。
原告司书云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司书云于2016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书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书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退还原告司书云。
审判员 马建彦
书记员: 刘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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