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XX
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赵XX
朱XX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XX,男。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女。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XX,女。
法定代理人赵XX,女。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XX,女。
法定代理人赵XX,女。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X、赵XX、叶XX、叶XX与被告朱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清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委托代理人胡志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朱万和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依法进行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朱万和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对于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车辆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付;原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要求按40%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朱万和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朱万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停放车辆,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朱万和驾驶的黑LE5508号解放牌大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该车肇事,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3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一)款、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死亡赔偿金209,060.00元(10453元×20年)、丧葬费22,0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280.00元(叶芳:7830元×16年),以上合计356,358.0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00元,剩余246,35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30%即73,907.40元,以上合计183,9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4,431.00元,由被告朱万和承担3,978.00元,由原告承担4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朱万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的规定停放车辆,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朱万和驾驶的黑LE5508号解放牌大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该车肇事,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3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一)款、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死亡赔偿金209,060.00元(10453元×20年)、丧葬费22,0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280.00元(叶芳:7830元×16年),以上合计356,358.0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00元,剩余246,35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30%即73,907.40元,以上合计183,9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4,431.00元,由被告朱万和承担3,978.00元,由原告承担4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于清春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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