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某与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叶青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青某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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