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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雄兵。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宏铭,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雄兵诉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雄兵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雄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雄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叶雄兵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书记员: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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