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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雄兵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雄兵。
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宏铭,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雄兵诉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雄兵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雄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雄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叶雄兵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书记员: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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