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
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
负责人金光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伤情发生变化需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建华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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