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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罗田县文化局、罗田县公安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文化局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公安局
鄂哲波
查富文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熊涤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春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鄂哲波,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查富文,该局交警大队法制宣传科副科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罗田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鹏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诉被告罗田县文化局、罗田县公安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志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七林、曹荔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念文,被告罗田县文化局的法定代表人熊涤生的委托代理人郑卫国、被告罗田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唐春晓的委托代理人鄂哲波、查富文,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闵鹏飞的委托代理人熊必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证据,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经合议庭综合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四、五,三被告无异议故亦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罗田县公安局和罗田县供电公司的质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已有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罗田县供电公司系触电事故线路的所有权人,虽然电力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对原告叶某作业时触电受伤残虽无过错,但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原告叶某在作业中不注意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自身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罗田县公安局作为房屋建筑方,属于受益人,应对原告叶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被告罗田县公安局关于罗田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人,不存在继续赔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罗田县文化局与原告叶某的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田县文化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继续赔偿其十年的损失确定为,伤残赔偿金208400元(20840元/年×10年),护理费236240元(236240元/年×10年),共计4446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叶某177856元(444640元×40%)。
二、被告罗田县公安局补偿原告叶某133392元(444640元×3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1008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负担1180元,由被告罗田县公安局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73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已有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罗田县供电公司系触电事故线路的所有权人,虽然电力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对原告叶某作业时触电受伤残虽无过错,但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原告叶某在作业中不注意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自身的伤害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罗田县公安局作为房屋建筑方,属于受益人,应对原告叶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被告罗田县公安局关于罗田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人,不存在继续赔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罗田县文化局与原告叶某的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田县文化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继续赔偿其十年的损失确定为,伤残赔偿金208400元(20840元/年×10年),护理费236240元(236240元/年×10年),共计4446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叶某177856元(444640元×40%)。
二、被告罗田县公安局补偿原告叶某133392元(444640元×3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1008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负担1180元,由被告罗田县公安局负担885元。

审判长:高志兰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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