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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薛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跃琴与被告薛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叶跃琴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跃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跃琴负担。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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