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与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6,16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6,16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童  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