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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徐江洲与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
原告徐江洲。
委托代理人叶某。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春雪。
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叶某、徐江洲诉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同时系原告徐江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原告购得由被告开发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磁湖路××号、第×住宅×单元××室住房一套,总金额为504468元;2、被告应在2015年5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3、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因被告未按约定交房,为此发生纠纷。另查明,1、原告已支付首付款154468元,向银行贷款350000元,房款504468元已全部付清;2、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将于2016年9月1日通正式水电。

本院认为,1、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合理合法,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原告诉求之日),共计389天,具体计算为504468元×389天×1?=19623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合法手续以及支付违约金196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对被告提出被告并非恶意违约,希望法院酌情考虑减免被告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不属于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6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徐江洲交付房屋手续。
二、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某、徐江洲截止2016年5月2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623元,并按50.45元∕天支付原告叶某、徐江洲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叶某、徐江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2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石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冕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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